 法定僱傭權益參考計算機
法定僱傭權益參考計算機 
								
							
							法定假日,一般稱為勞工假期
所有僱員,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,均可享有下列法定假日:
- 1月1日
- 農曆年初一
- 農曆年初二
- 農曆年初三
- 清明節
- 勞動節(5月1日)
- 佛誕
- 端午節
-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(7月1日)
- 中秋節翌日
- 國慶日(10月1日)
- 重陽節
- 冬節或聖誕節(由僱主選擇)
- 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(由2024年起新增)*
*2024年1月1日起生效
假日薪酬
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3 個月,便可享有假日薪酬。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。
假日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「指明日期」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。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,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。
| 法定假日日數 | 「指明日期」 | 
| 一天 | 法定假日當天 | 
| 連續多於一天 | 法定假日首天 | 
有關《僱傭條例》下法定假日的進一步資料,請按此瀏覽《僱傭條例簡明指南》。
注意
本計算機程式是基於《僱傭條例》下法定權益的相關條文、使用者輸入的資料,及一些假設狀況作運算,計算結果只供初步參考。精確的法定僱傭權益計算,需要考慮僱傭合約內的條款以及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,而這些因素會因應個別個案而有所不同,故此可能未完全反映在此計算機程式的計算之內。勞工處對於因這些資料內容或因使用這些資料所引致的任何損失,一概不負任何責任。此計算機程式所提供的資料,不應被應用在任何法律程序上,或被視為申索的證據。
- 本計算機只覆蓋年 — 年的法定假日。
| 日期 | 法定假日* | 
|---|---|
| 日數總計 | 日 | 
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 12 個月,便可享有有薪年假。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高 14 天:
| 服務年期 |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| 
| 1 | 7 | 
| 2 | 7 | 
| 3 | 8 | 
| 4 | 9 | 
| 5 | 10 | 
| 6 | 11 | 
| 7 | 12 | 
| 8 | 13 | 
| 9 或以上 | 14 | 
如果僱員按僱傭合約可享有的年假超過法例要求的標準,超出法例規定的年假部份,應視乎僱傭合約的安排及僱傭雙方的協議。
年假薪酬
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「指明日期」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。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,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。
| 年假日數 | 「指明日期」 | 
| 一天 | 年假當天 | 
| 連續多於一天 | 年假首天 | 
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
終止僱傭合約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的計算方法:
| 受僱期 | 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| |||||
| 少於12個月 | 少於3個月 | 無 | ||||
| 3至12個月 | 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 | 無 | ||||
| 辭職 | 
 | |||||
| 非即時解僱 | ||||||
| 12個月或以上 | 該假期年受僱少於3個月 | 未放取的年假* | ||||
| 該假期年受僱滿3至12個月 | 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 | 未放取的年假* | ||||
| 辭職 | 
 | |||||
| 非即時解僱 | ||||||
*指在對上一個假期年累積而未放取的年假。
有關《僱傭條例》下年假薪酬的進一步資料,請按此瀏覽《僱傭條例簡明指南》。
注意
本計算機程式是基於《僱傭條例》下法定權益的相關條文、使用者輸入的資料,及一些假設狀況作運算,計算結果只供初步參考。精確的法定僱傭權益計算,需要考慮僱傭合約內的條款以及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,而這些因素會因應個別個案而有所不同,故此可能未完全反映在此計算機程式的計算之內。勞工處對於因這些資料內容或因使用這些資料所引致的任何損失,一概不負任何責任。此計算機程式所提供的資料,不應被應用在任何法律程序上,或被視為申索的證據。
- 本計算機的計算只涵蓋根據《僱傭條例》可享有的有薪年假。
| 受僱期間 | 日數# | 
|---|
- 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在職僱員如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,則將未能放取有薪年假。
- 如假期年早於 1990 年 7 月 13 日,請根據工作地點到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查詢。
| 放取年假期間* | 每日平均工資** | 小計 | 
|---|---|---|
| 至 |  | |
| 至 |  | |
| 總數: | ||
注意
本計算機程式是基於《僱傭條例》下法定權益的相關條文、使用者輸入的資料,及一些假設狀況作運算,計算結果只供初步參考。精確的法定僱傭權益計算,需要考慮僱傭合約內的條款以及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,而這些因素會因應個別個案而有所不同,故此可能未完全反映在此計算機程式的計算之內。勞工處對於因這些資料內容或因使用這些資料所引致的任何損失,一概不負任何責任。此計算機程式所提供的資料,不應被應用在任何法律程序上,或被視為申索的證據。
- 本計算機的計算只涵蓋根據《僱傭條例》可享有的有薪年假。
| 受僱期 | 日數# | 
|---|
- 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終止僱傭合約時,如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3 個月,則將未能享有有薪年假。
- 如假期年早於1990年7月13日,請根據工作地點到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查詢。
| 受僱期 | 受僱期內剩餘年假日數 | 每日平均工資* | 總數 | 
|---|---|---|---|
| 0.00 |  | 
僱員可根據以下情況,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:
| 補償 | 遣散費 | 長期服務金 | 
|---|---|---|
| 受僱期 |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 |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5 年 | 
| 須符合的條件 | 
 
 | 
 
 | 
| 
 
 | 
 
 | |
| 
 
 | 
 
 | |
| 
 
 | ||
| 
 
 | 
*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 天,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,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,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。
** 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不少於 7 天,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,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,則僱員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。
注意:僱員在同一時間,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補償。
有關《僱傭條例》下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的進一步資料,請按此瀏覽《僱傭條例簡明指南》。
注意
本計算機程式是基於《僱傭條例》下法定權益的相關條文、使用者輸入的資料,及一些假設狀況作運算,計算結果只供初步參考。精確的法定僱傭權益計算,需要考慮僱傭合約內的條款以及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,而這些因素會因應個別個案而有所不同,故此可能未完全反映在此計算機程式的計算之內。勞工處對於因這些資料內容或因使用這些資料所引致的任何損失,一概不負任何責任。此計算機程式所提供的資料,不應被應用在任何法律程序上,或被視為申索的證據。
- 凡僱員的僱傭合約是以通知期終止的,則指通知期屆滿的日期;
- 凡僱員的僱傭合約是以支付代通知金而終止的,則指有關工資計至該日為止的日期;
- 凡僱員根據合約受僱一段固定時期,則指該時期屆滿的日期;
- 凡僱員死亡,則指死亡的日期。
- 註:由於「轉制日」前的僱傭期少於一個月,請輸入開始受僱後的首個全月工資。 註:由於「轉制日」前僱傭期少於30個正常工作天,請輸入開始受僱後首30個正常工作日中的任何18天工資總和。 註:由於「轉制日」前的僱傭期少於12個月,但不少於一個月,請輸入緊接「轉制日」前最後一個月的全月工資或僱傭期的每月平均工資。 註:由於「轉制日」前僱傭期少於12個月,但不少於30個正常工作日,請輸入緊接「轉制日」前的最後30個正常工作日中任何18天工資總和或緊接「轉制日」前的僱傭期的每日平均工資的18倍。
- *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在計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時,此金額上限為 $22,500。
- *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在計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時,此金額上限為 $22,500 的三分之二,即 $15,000。
- 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如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是在 200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後,僱員可得的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的最高款額為 $390,000。
- 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僱員必須於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前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,才能享有遣散費。
- 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僱員必須於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前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5 年,才能享有長期服務金。
- 所有體力勞動僱員及在 1990 年 6 月 8 日前 12 個月平均月薪不超過 $15,000 的非體力勞動僱員,如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是在 2004 年 10 月 1 日或以後,可追溯全部的服務年資。
- 而在 1990 年 6 月 8 日前 12 個月平均月薪超過 $15,000 的非體力勞動僱員,其服務年資可追溯至 1980 年。
- 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僱員可得的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的最高款額為 $390,000,超出上限的款額須從轉制後部分扣減。
《2007年僱傭(修訂)條例》實施以後,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,包括月薪、日薪或按件計薪等,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,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,剔除「不予計算在內」的期間及工資。
計算時,須採用僱員在《2007年僱傭(修訂)條例》訂明的「指明日期」前12個月(註一)內所賺取的每日(或每月)平均工資,作為有關法定權益的計算基礎。如僱員受僱不足12個月,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(註二)。
各有關法定權益的「指明日期」如下 :
| 法定權益 | 假期日數 | 「指明日期」 | 
|---|---|---|
| 假日薪酬 | 一天 | 法定假日當天 | 
| 連續多於一天 | 法定假日首天 | |
| 年假薪酬 | 一天 | 年假當天 | 
| 連續多於一天 | 年假首天 | |
| 合約終止而未放取的日數 | 終止合約的日期 | 
註一:「月」是指「公曆月」。
註二:假設僱員於2007年7月5日入職,他在2008年4月4日(即清明節)前的受僱期不足12個公曆月,該僱員於2008年4月4日的假日薪酬便相等於由2007年7月5日至2008年3月31日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。
如何訂定計算假日薪酬的「指明日期」及12個月的期間,以「中秋節翌日」為例
- 「指明日期」為法定假日當天,即 2007 年 9 月 26 日;
- 12 個月平均工資以 2006 年 9 月 1 日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計算。
 
															
															有關「以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法定權益」的詳細講解,請按此。
| 我想追討下列項目 : | 請輸入數額 | 
|---|---|
| 欠薪  :(由 至 ) |  | 
| 其他津貼 :(由 至 ) |  | 
| 佣金 :(由 至 ) |  | 
| 加班津貼 :(由 至 ) |  | 
| 被短付的工資 :(由 至 ) |  | 
| 被扣減的工資 :(由 至 ) |  | 
| 從工資中被扣減的強積金供款 :(由 至 ) |  | 
| 其他(請註明)  : |  | 
|  | |
| 法定假日薪酬 :(由 至 : 日) (請列明日期) |  | 
| 年假薪酬 :(由 至 : 日) (請列明日期) |  | 
| (正常休息日在 : ) |  | 
| :(服務年資 : 年 月) |  | 
| ( 酬金期為 : ) |  | 
|  | |
|  | |
| 侍產假薪酬 (註):(請列明已放取侍產假的日期) ( ) |  | 
| 其他 : 機票(只適用於外籍家庭傭工) |  | 
| 每月的膳食津貼(只適用於外籍家庭傭工) |  | 
| 交通津貼(只適用於外籍家庭傭工) |  | 
| 發還費用 |  | 
|  |  | 
| 根據 s.32P 的補償金(只限於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): |  | 
|  | 
 
					 
				 
					 
					 
					 
					 
					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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